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生态资源,推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劝阻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