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机构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采取相应防范和整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