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