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采砂区、禁止采砂期。禁止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