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资源,进一步改善水环境,维护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水生态功能,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