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水资源,进一步改善水环境,维护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水生态功能,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