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雪山、冰川、江河、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修复,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