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依法设立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划定的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区域,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