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和生态环境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