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