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