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