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接收、案件处理信息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