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产业园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