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