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隐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