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隐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