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优化行政执法职能,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产业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