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和国家公园等管理机构,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