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供热单位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及时抢修恢复供热的(停暖超过十二小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