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供热单位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供热,未及时抢修恢复供热的(停暖超过十二小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