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热用户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