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前缴纳热费,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发送催缴热费通知,热用户应当自收到催缴热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