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每年9月15日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交纳热费的50%。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