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各热源的供热能力划分供热范围。城镇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