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