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采暖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用热需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负荷情况确定供热单位和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组织进行采暖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