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护、修缮标准,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维护、修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可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从保护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补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产权。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