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护、修缮标准,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维护、修缮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对维护、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可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从保护资金中安排经费予以补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产权。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