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修缮;

(三)落实历史建筑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接受保护管理机关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