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二)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修缮;(三)落实历史建筑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四)接受保护管理机关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