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和住建部门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保护责任人变更时,应在十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保护责任移交手续。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向第三人转用、转租的,应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县(市)、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