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法定产权人为责任人;无产权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弃用房产,由住建部门确定责任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