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历史建筑位于城市改造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在建设用地之外,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享受该地段改造的同等政策,由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征收安置,历史建筑予以保留。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