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提交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住建部门会同文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形成历史建筑测绘、图像等资料,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