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

(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