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实施:(一)一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二)二类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