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并经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