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向市住建部门推荐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街区名单,由市住建部门提出,并征求自然资源、文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市文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众意见,经有关部门论证、专家委员会评审,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