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凡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均可以申报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