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