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