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