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做好监管执法衔接。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