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