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数字化,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综合协调、目标责任、部门协作和投入保障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