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等级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价格主管部门定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