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接受业主的监督,收取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