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人。

选聘物业服务人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将选聘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七日以上。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诚信情况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