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共同确认查验记录,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查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维修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维修要求。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