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五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和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资料和印章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