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九十日,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人员构成参照筹备组的有关规定。
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