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使用、违规借(调)用、调换、私存、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罚没和扣押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罚没和扣押财物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