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一节 保管第十条有效各级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一)执法机关涉案物品保管仓库;(二)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仓库;(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