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并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财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移交、处置、上缴罚没收入和对账等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