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妥善保管、依法及时处置罚没和扣押财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