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罚没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罚没物品的移交、保管、处置情况定期检查或者随机抽查。上级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