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